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油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由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油画艺术有关的专业艺术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国油画家和关心油画艺术发展的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学术研究,积极构建油画艺术的中国学派,以促进中国油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推进中国油画艺术进步的需要,组织举办相关展览;


(二) 组织理论研讨等学术活动;


(三) 开展中外油画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当代油画以弘扬中华文化;


(四)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学术报刊、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写与出版;


(五)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油画人才;


(六) 开展文化服务性工作及提供有关艺术咨询。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油画专业的创作、研究、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于油画事业的社会活动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 入选本学会所举办的展览 3 次以上的油画家;


(二)对本学会所举办活动进行论述,在专业刊物上发表 2 次以上的理论工作者;


(三)省、市或更大范围内在开展油画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艺术组织工作者;


(四)对油画专业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或教学人员。


有相对健全的工作机构(单位组织不得少于 10人),在油画艺术方面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专业学术性团体、组织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积极参与本学会所举办的各项专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个人或单位信息资料送交会员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学会的各种学术资料及得到与本学会有关的各种信息;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学会的工作和学术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提供信息资料,协助学会开展油画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必须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学会章程办事。理事会每 5 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的届期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 7 10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